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的權利,一直是家長們很關切的議題。政府為此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制定了特殊教育法,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由總統明令實施,教育部更成立了特教小組,積極推動及落實此特教法。然而,或因宣傳不足,或因推行時間尚短,許多家長及相關人員對特殊教育法及特教小組的功能,仍然不清楚,遇到問題也難以循適當管道取得協助,甚為可惜。為此,本校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蒐集一些相關資料,希望透過這些資料,能讓大家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責任有更多的認識與瞭解。

 

  教育部制定的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,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,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。其所稱的身心障礙,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下一:

    1.智能障礙      2.視覺障礙      3.聽覺障礙      4.語言障礙

    5.肢體障礙      6.身體病弱      7.嚴重情緒障礙  8.學習障礙

    9.多重障礙     10.自閉症       11.發展遲緩     12.其他顯著障礙

 

◎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有哪些責任?

 1.儘早發現孩子的障礙,讓孩子接受早期療育及必要的訓練。

 2.充實特殊教育之相關知能,溝通家人觀念共同面對孩子的成長。

 3.了解並運用政府機關之福利政策與服務。

 4.應用社會中之各項資源,尋求及參與家長團體的支持。

 5.參與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,親師合作,共同研擬修正學生之教育相

   關事宜。

 

◎身心障礙者的家長若有意見,或者需要協助時,可經由哪些管道表達?

 1.各縣市都設有鑑輔會,特教學生家長代表應被聘為委員,參與鑑定、

   安置、輔導等事宜。家長們可透過鑑輔會將意見表達出來。

 2.學校的家長委員會至少有一人為特教學生家長代表,以便適時地向學

   校表達意見,或尋求必要之協助。

 3.縣市設置諮詢委員會,須邀請特教學生家長代表擔任委員,協助校方

   切實做好與特教學生家長們的諮詢工作。

 4.學校制定相關福利措施時,須邀請特教學生家長參與,以納入特殊需

   要之考量。

 5.特教學生家長須參與其學童個別化教學計畫之擬定,家長是主要資料

   的提供者。

 6.身心障礙兒童經鑑定後,須由專業團隊分析鑑定結果,經分析後召開

   安置會議。會議七天前須將相關資料送達家長手中,家長可邀請學童

   的學校老師或相關人員一起參加,以提供建議,協助完成適當的安置

   決議。

 7.學校須指定專責單位提供家長所須的支援服務,例如:諮詢、資訊、

   親職教育以及學童在學習上所需的輔具。

 8.對於身心障礙學生,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,並依家庭經濟狀況,給予

   個人必要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材。

 9.為使普通班老師能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,協助身心障

   礙學生得到適當安置,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,在不增班的原則

   下,該班級人數可酌減一至三人。

10.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,以就近入學為原則。但其學區無

   合適特殊教育場所,亦即有需要時,可越區就讀。

11.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,依其志願參加考試、甄試、保送或登

   記,分發進入各級學校,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。各級

   學校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、程度,提供考試適當服務,並於考

   前訂定公布之。

 

    此外,為使特教學生能得到充分照顧,現在不僅特教班老師必須參加特

教專業知能研習,普通班老師亦須參加,各縣市政府及師院均有辦理此種研

習會。依特殊教育法規定,就讀特殊教育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,

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,提供無障礙環境、相關教育輔助器材、家庭

支援、家長諮詢等相關支持服務。此為法律,若未依法行事,家長可以向當

地縣市政府教育局反應,或請特教小組代為協調與解決。

  目前政府對特殊教育法令的制定已漸漸完備,如果家長能在關心孩子的同時也多留意屬於自己的權利與責任,想必能真正保障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、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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